浙江日报讯 (记者 郑亚丽 通讯员 张志宁 杨旖旎) 为进一步引导浙江制造业企业向“智能制造”转型升级,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发布《浙江省制造业“智能制造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(2024版)》,助力企业减负增效,全面推进我省制造业企业蝶变跃升、高质量发展。
《指引》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,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对于“智能制造”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,《指引》也做了归集,如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、直接投入费用、折旧费用、无形资产摊销等,都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,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系统掌握、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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